让世界都听闻!用成语接“龙”唱出政府工作报告
作者在这里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一个真正的大国除了具有政治、经济、文化或制度上世界性的影响力外,统一的内在凝聚力不可或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下的无序,追求自由与幸福,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缔结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宪法文本正是这种契约的具体化。
司法部通过《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2012年2月3日)。进入专题: 宪法宣誓 宪法实施 仪式 建构 。约25%的宪法文本要求立法与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第三,向司法机关宣誓。宪法宣誓制度之名,即宪法宣誓制度的表现在于仪式,是认真对待宪法的一种公开表达。
2001年,上海形成公务员就职宣誓的雏形。约23%的宪法文本只要求行政首脑或国家元首向宪法宣誓。二是实行法官、检察官及辅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摘要】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是在传承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传统的基础上,在苏联的影响下形成的。探索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既然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其人财物理应由中央统一管理。因为只有经过审判才能对被追诉人定罪量刑,审判在实现刑事诉讼的惩罚犯罪任务方面具有最终性的关键作用。
可以考虑在司法部设置执行总局,增强实力,统一负责各类全国性重大案件裁判的执行工作,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专门的执行局、处、科,同时强化司法部执行总局对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部门的垂直领导。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四中全会《决定》则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査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我们认为,审判组织合议或讨论决定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平等讨论、民主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机制形成裁判结果。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应当正确处理党委、纪委和司法机关的关系。(四)探索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 司法权力健康运行,不仅要排除司法机关的外部干扰,同时也要理顺法院、检察院的内部关系,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法院内部要去行政化,逐步实现合议庭与法官独立办案。对于纪委在调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并依法使用。
二、对我国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正确处理党委、纪委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在司法工作中如何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始终是司法改革中的核心问题。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有效监督有力制约。最近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改变审委会讨论和表决规则,将目前的公开表态改变为无记名投票。
推进司法体制去地方化影响的改革。在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的情况下,各级司法机关就不可能摆脱地方党政对司法工作的干预,最终无法保证其独立行使权力。
在当代法治国家,审判层面上的司法独立均最终落实为法官个体独立。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司法机关由各级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国将检察机关定性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法律统一实施的责任,因此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追诉机关,属于司法机关。庭审要真正成为审判的决定性环节,就必须防范庭审以前以及庭审以外的活动架空庭审,使庭审流于形式。第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司法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司法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检察官事务性工作负担。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单独列支,统一保障,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基本符合我国的国情。
进入专题: 司法体制改革 审判权独立 检察权独立 刑罚执行体制 。(二)以审判为中心,理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关系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对于保证案件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纪委的办案方式也应该进行法治化改革。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司法体制面临着进一步现代化改革的课题。
(3)如果经政法委协调的案件日后出现司法不公或者冤错后果,那么案件协调的参与者应当承担责任,为此,政法委协调案件应当有书面记录,由参与者签字,并归入案卷。其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市一级的重大案件。
在辩护一方代表没有在场的情况下,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不仅违反了现代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对抗原则,也触犯了现代司法中另外一项 禁止单方接触的重要原则。司法官员职业保障包括身份保障、薪俸保障和职业行为豁免权。对法官实行统一的员额管理,提高法官入职门槛,延长法官任职年限,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对外关系上主要表现为地方化倾向。
(2)协调的内容仅限于法律适用,不应当对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协调。前者表现为将法官与一般公务员相等同,套用行政级别决定法官的薪酬、业务职称。
但是,三中全会《决定》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当前尚有一定困难,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这一点在法院表现得尤为尖锐。
但这一司法体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特別是一旦进入操作层面,在司法机关的对外和对内关系两个方面都凸显不少问题,成为阻碍司法公正实现的瓶颈。第五,司法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
第二,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3)庭审应当努力实现集中审理。而这正是过去一些冤假错案的最重要成因。纪委对违纪事项先进行调查,检察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介入。
集中审理原则是指审判程序应尽可能地一气呵成,直到辩论终结均不中断。以审判为中心,诉讼理论界称之为审判中心主义,是与以侦查为重心的侦查中心主义相对而言的。
其二,三机关之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五)推进法官、检察官的分类管理 改革我国目前的法官、检察官管理体制,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改变目前法院、检察院的单一行政管理模式。
我国司法机关则实行民主集中制,注重发挥司法人员的集体作用,强调领导审批把关,因而是整体独立。这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下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分权与制衡关系,有着根本的区别。